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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

发布时间:2022-06-14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人大网

  6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法规解读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对《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

  这是重庆成为中央直辖市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对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细化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等程序,与原条例相比,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职务。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余亚东说,一是衔接上位法修改的需要,二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事任免工作的需要。

  《条例》细化明确了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和辞职等程序,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可决定代理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接受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辞职。

  “此外,《条例》还明确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余亚东说,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余亚东表示,《条例》增加了“两院”和区县人大的任免对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成渝金融法院和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法官法律职务,任免重庆市两江地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检察官法律职务。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记者|周晏如

  编辑|朱苗 成鑫


原文链接:http://www.ccpc.cq.cn/article?id=29903528015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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