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海南日报丨文/胡光辉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颁布实施。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法律实施实践,深化对海南自贸港法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认识,对蹄疾步稳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不无裨益。
海南自贸港法
有力引领和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
海南自贸港法的颁布实施,无论是在我国对外开放史上,还是在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海南自贸港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法成果,为自贸港建设指明了改革创新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把舵定向的重要指示,在多个重要场合庄重承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并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指出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强调要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让海南成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精神,以前所未有的效率制定海南自贸港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南自贸港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和关键制度,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精神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海南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抓手。
海南自贸港法是深刻总结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立法成果,为自贸港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改革开放探索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特别是全国各自贸试验区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在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等方面探索了许多鲜活经验。海南自贸港法深刻总结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践探索成果,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成熟自贸港的建设经验和国际高水平开放的商贸规则,牢牢立足中国实际,按照党中央对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定位,从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使自贸港建设有了重要遵循。
海南自贸港法是原则性基础性法律,为构建自贸港法治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海南自贸港法是在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中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基本法”。其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并明确了市场主体设立便利、经营便利、注销便利、破产程序优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享受平等待遇方面的地方立法重点任务,为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海南自贸港法为基础的法治体系建设
高效推进,为蹄疾步稳建设海南自贸港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海南自贸港法颁布一年来,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运用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紧贴自贸港建设急需加快地方立法,加快构建自贸港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
调整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序推进。根据自贸港建设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作出决定,在海南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3部法律,以及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为海南实施放宽市场准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层级等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
改革开放领域立法有新突破。着眼于促进和保障制度集成创新,先后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征收征用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作出一系列有利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定,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同时,服从服务省委关于儋洋一体化重大改革决策,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对洋浦管理体制作出创新性安排,赋予洋浦更大发展自主权。
产业发展领域立法取得新进展。着眼于促进海南自贸港四大主导产业健康发展,先后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国际船舶条例、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等法规,并积极以立法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制定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四个重点园区单行条例。同时,作出了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实施的决定,使园区自主推动产业发展有了更大空间。
生态领域立法得到加强。2018年以来,海南高度重视生态领域立法,制定修订了一批加强热带雨林、海洋海岸、内河湖水、珍稀物种保护等方面的法规18件,为呵护海南优良生态环境筑起了坚实的法治屏障。海南自贸港法颁布后,又针对汽车尾气是海南空气主要污染源的实际,修改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对防治汽车尾气污染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修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程序、调整、分区管控等作出创新性安排,进一步织密了呵护海南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构建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
必须大胆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地方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这明示了创新是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立法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必须大胆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深入实施海南自贸港法,紧紧围绕省第八次党代会明确的“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和建设“八个自贸港”的重点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推进地方立法。
推进立法创新必须要敢于突破。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就是要突破掣肘和束缚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制度框框。推进自贸港立法,必须大胆解放思想,以敢想、敢破、敢立的勇气和智慧创新立法,充分运用国家立法授权,立有新意、能管用的法规,构建起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规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好立法在制度集成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推进立法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在我国前所未有,无先例可循,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事业。在这项事业进程中必然会面临各种新情况、遇到各种必须破解的新问题。自贸港立法必须在精心谋划安排、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紧贴自贸港建设急需和进展节奏,针对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制度性问题,特别是在深入开展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修订法规,确保自贸港建设有效法律供给、确保自贸港制度集成创新于法有据。
推进立法创新必须完善工作机制和丰富法规形式。自贸港封关运作期限已经明确,立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高效高质推进。要建立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风险评估防范等工作流程,形成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效工作机制;丰富法规形式,根据自贸港建设需要更多“短平快”立法支持的实际,既要立好“大部头”的条例,更要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立更多自贸港建设急需、更简单明了管用的“短条例”,以高效率、高质量的立法为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作者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wzx/snyw/202206101135212732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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