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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11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人大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关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7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惠新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加快实施国家水网建设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的一项重大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明确要求,“十四五”时期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加快推进山东现代水网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国家有关水网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增强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将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构建完善现代水网,《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正在推进实施。推进山东现代水网地方立法,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大有效制度供给,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刚性约束,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和把握的原则

  1月初,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集有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明确立法思路,安排部署任务。2月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开展起草工作,对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论证,学习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起草决定草案初稿,并向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上旬至4月初,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15个省直部门、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并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以及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4月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并送常委会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征求了意见。5月中旬,王良副主任带队赴济南实地调研,听取了济南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决定草案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24日,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现在的决定草案。

  起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有效、务实管用的原则,围绕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一是结合《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推进实施,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重点解决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二是统筹水资源配置、水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和水网数字化建设进行制度设计,切实发挥现代水网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等综合效益。三是突出规划引领,将目标任务、规划布局和统筹建设等具有长期性、原则性的内容写入决定,并与既有的相关水网建设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四是针对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小快灵”方式,出台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重点完善制度创新,强化立法实效性,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体制机制留出空间。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山东现代水网建设原则、水网架构和相关职责。一是规定山东现代水网建设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绿色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政府主导、系统治理的原则(第1条);二是明确省、市、县三级水网架构,以省内主要河湖水系及重大水利基础设施为主体,加快构建“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总体格局,并对水网循环畅通作出具体要求,推进水网与内河航运融合发展(第2条);三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水网建设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第3条)。

  (二)突出规划引领,建立优化水资源配置机制。一是明确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内容,同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编制本行政区域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提出具体程序要求(第4条);二是规定坚持先节水、后调水,优化配置各类水资源,并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作出明确要求(第5条);三是明确统筹规划建设重大引调水、重点调蓄和区域水系连通等各类水网工程,提升供水保障能力(第6条)。

  (三)完善水利用、水生态制度机制。一是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健全节水机制,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第7条);二是规定推动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黄河流域和南四湖、东平湖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第10条第1款);三是明确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美乡村建设(第10条第2款)。

  (四)完善水安全保障和防洪减灾机制。一是规定建立健全水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和防范化解机制,制定完善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风险应急预案(第8条第1款);二是对水网工程运行安全进行规范,明确完善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建立全链条管控机制(第8条第2款);三是规定构建以河道、水库、湖泊和蓄滞洪区为主体的水旱灾害防御工程体系,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第9条)。

  (五)强化要素保障创新。一是细化现代水网建设资金保障措施,规定将现代水网项目纳入本级财政水利资金支持范围,明确财政补助比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现代水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14条);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预留现代水网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相关部门应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用地、用海审批效率(第15条);三是规定统筹做好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区治理以及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工作(第16条)。

  (六)加强数字化建设和科技支撑,健全激励奖励机制。一是明确加快数字水利新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运行智能化系统、水利综合调度指挥平台和涉水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智慧水利体系(第11条);二是规定加强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提高现代水网建设科技水平(第18条);三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激励机制,同时规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19条)。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的决定

  (草案)

  为了加强山东现代水网建设,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山东现代水网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绿色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政府主导、系统治理的原则。

  二、山东现代水网包括省级水网、市级水网、县级水网。

  省级水网建设应当依托国家水网,以省内主要河湖水系及重大水利基础设施为主体,加快构建“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总体格局,切实发挥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等综合效益。

  市级水网、县级水网建设应当围绕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改善人居环境,统筹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农田灌溉、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区域水网协同融合,提高河湖水系水流连通性,增强输水、排水、泄洪和循环利用能力,推进水网与内河航运融合发展。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水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现代水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水网建设中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生态保护等重大问题;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现代水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水网建设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明确现代水网建设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对水资源配置格局优化、防洪减灾体系完善、水生态保护治理和数字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水网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现代水网建设应当坚持先节水、后调水,统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水和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实现各类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联合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综合利用区域内各类水资源。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网布局和本省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建设重大引调水、重点调蓄等工程,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区域水系连通工程、城乡供水工程和灌区续建配套改造等农田水利工程,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体系。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深度节水控水,健全节水机制,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的水安全保障需求,建立健全水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和防范化解机制,制定完善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风险应急预案,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建立风险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适时改造提升已建工程,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洪减灾体系,加强河道治理,推进重要堤防、防洪控制性枢纽和蓄滞洪区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开展重点涝区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推进实施黄河等河流河口综合治理,构建以河道、水库、湖泊和蓄滞洪区为主体的水旱灾害防御工程体系,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黄河流域和南四湖、东平湖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保障水生态安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美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健全水网生态调度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生态环境。

  十一、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程建设与数字化一体推进的原则,加快数字水利新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运行智能化系统、水利综合调度指挥平台和涉水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智慧水利体系。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情宣传教育,并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建设水博物馆、水文化体验场所等,推动水价值、水文化知识普及和传播。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水价值研究,挖掘黄河、山东大运河等优秀水文化。

  十三、列入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水资源配置、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数字水利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具体立项、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机制相结合,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现代水网项目纳入本级财政水利资金支持范围,明确财政补助比例,保障规划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现代水网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现代水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现代水网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用地、用海审批效率。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区治理等工作。

  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穿跨越基础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现代水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现代水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工程管护等的监督管理。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提高现代水网建设科技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现代水网建设的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十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激励机制。对在现代水网建设中资金落实、投资计划完成等方面成效显著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当予以倾斜。

  对在现代水网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屈庆硕 丛萍 徐榕悦


原文链接:http://www.sdrd.gov.cn/articles/ch00023/202206/47737bb2-2255-40fe-a043-c575cec509b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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