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有哪些变化?《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今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6-0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请,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条例》明确,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需要撤销职务的,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此外,还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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