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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 法治赋能 守护湿地之美

发布时间:2022-06-0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南阳国家湿地公园鸭河口水库。袁同印 摄

  河南日报记者 刘晓阳 通讯员 张晓强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我省湿地保护情况如何?《湿地保护法》将为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带来哪些机遇和要求?记者采访了我省林业部门相关专家。

  10年来,新增受保护湿地面积255万亩

  “我省湿地涵盖了河流、湖泊、沼泽和人工湿地四大类型,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76%,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内陆湿地之一,也是亚洲候鸟迁徙的重要途中停歇地或越冬地。湿地资源稀缺且珍贵,亟须加强保护。”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处长亓建农表示。

  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沿黄湿地公园群规划》等,推动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全省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11处、湿地公园试点116处。10年来,全省湿地保护率从26.15%提高至53.26%,新增受保护湿地面积255万亩,生物多样性不断富集。

  “‘十三五’以来,是我省湿地保护进展最快、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湿地保护修复取得突破性进展,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形成。”省林业局一级巡视员朱延林说。

  破坏重要湿地,每亩最高可罚款660多万元

  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湿地保护修复方法单一、系统治理不够、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更加突出湿地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湿地定义更加科学,制度设计更加系统全面,破坏湿地的处罚力度也更大。

  根据以往定义,水产养殖水面、水稻田等都属于湿地,但按照湿地标准进行生态保护,存在不小难度。《湿地保护法》在界定湿地保护范围时,更加尊重其科学性,体现了湿地的多重自然属性,既可以满足国内实际管理的需要,也兼顾了国际履约的需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湿地站站长王春平说:“将盐田、鱼塘、水田等排除在外,有效统筹了保护与发展。”

  以往在设置处罚标准时,更多关注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湿地保护法》则强调了湿地的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对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违法行为按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相比《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提高了20倍至100倍,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烈震慑。

  与此同时,《湿地保护法》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设置了部门协作机制、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总量管控制度、调查评价制度、修复制度、约谈制度等,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制度的有机统一,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的“四梁八柱”。

  “《湿地保护法》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调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为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王春平说。

  满足形势需要,今年将修订《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经过多年发展,2015年施行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有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王春平说。为此,对照《湿地保护法》,我省今年将启动《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使之更加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湿地保护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行稳致远。

  今年,全省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9000亩,完成鹿邑惠济河等4个国家湿地公园、沈丘沙颍河等2个省级湿地公园建设任务,新设立7个省级湿地公园,提升全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近年来,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在湿地公园建设的‘质’和‘效’上下功夫,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为生态强省和现代化河南建设作出林业贡献。”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张玉洁说。

  编辑:王紫仪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6-01/142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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