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征信法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征信体系,对于识别和监测信用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和履约、促进金融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征信法规制度逐步建立,但一直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鉴于此,有关征信立法的呼声不断,建议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完善征信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形成了我国征信业的基础法规制度框架,为制定专门的上位法奠定了基础。同时,近些年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也为征信专门立法提供了充分借鉴和参考依据。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制定征信法的议案,建议加紧出台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议案认为,当前,对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形成统一和完整的保护体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对征信全过程作出回应,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议案建议,制定征信法,调控或管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定地位,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征信法应坚持征信法定原则,包括监管法定和内容法定。同时,调控适度,公私兼顾。征信立法应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充分调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征信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相统一,保障资源优化配置。
议案同时建议,征信法应当重点考虑几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明确征信机构准入和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环节的业务规则,支持征信科技在征信领域应用,提升征信效率;突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如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被遗忘权等。同时,完善侵权救济规则,增设征信侵权行为的制裁及赔偿制度,细化征信异议、投诉、诉讼的法律程序,构建全方位的征信救济体系。(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5/73215cdd1d5d499791d2feb4eeaae82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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