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实施一周年:小朋友的梦想也受法律保护
今年六一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一周年。一年来,各地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梦想,但是,在“追梦路”上却可能隐藏着种种法律风险。
如果小朋友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如何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明宝的妈妈代表8岁的明宝,与A公司、B公司签订了《小演员演出合同》,其中约定了B公司对明宝进行小演员培训、参演A公司拍摄的电视剧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明宝妈妈向A公司支付了数万元的培训费用。但是,明宝在合同订立后既没有接受任何培训,也没有参演电视剧。后来,A公司在未告知明宝妈妈的情况下径行注销了。于是,明宝就把A公司的股东李某及B公司同时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小演员演出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那么,小朋友们该如何提起诉讼?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哈笑棣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起的诉讼,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小朋友们的爸爸或者妈妈代理实施。在刚才提到的案例中,是明宝的妈妈代表明宝提起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小朋友的名义实施的相关行为,起诉的原告主体仍然为小朋友本人,并非他们的爸爸或者妈妈,爸爸妈妈此时是以小朋友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
小朋友可以对家长说“不”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其中第六项中明确,要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哈笑棣说,在明宝的案件中,如果明宝为了出演电视剧,无法保证其休息、娱乐以及身心的健康发展,明宝是有权利对妈妈提出的要求说“不”的。如果明宝的妈妈一意孤行,不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明宝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依情况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或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小朋友们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其权利保护不容忽视。美好童年不仅需要梦想来点缀,更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记者 孙满桃)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6/a550bfde40f847ecb7b6caf0b25a2b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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