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录音录像可用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本应该是避风的港湾,有暴力的家庭却布满阴霾。家庭暴力不是家事、私事,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5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暴力范畴,同时突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与措施,增加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精神暴力、经济控制都属于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又名“软暴力”,不能让人鼻青脸肿,但会让人的心灵受到创伤,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经济控制一般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挫伤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条例(草案)》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都属于家庭暴力,为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础。
家庭暴力不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
家庭暴力是文明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警情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鼓励社会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家庭暴力不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社会共治。
为特殊群体撑起一片天
《条例(草案)》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作为特殊保护人群,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规定了强制报案制度,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用法律的力量为特殊保护人群织密“防护网”。
明确“首接责任制” 压实处置工作
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即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此外,《条例(草案)》在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置方面还详细规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多种求助途径,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救助措施。
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数据可用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证据认定难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的原因之一,为解决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清晰、执行面临困境等问题,《条例(草案)》详细列举了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规定了法院对受害人举证的帮助指导责任,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为反家庭暴力工作解决难点、疏通堵点。
家是爱的聚合体,但不要以“爱”为名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说“不”,让阳光遍洒每个家庭。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5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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