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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每年双方各10天

发布时间:2022-05-26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同时《条例》修改、删去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条款,删去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公约、合同以及相关处分等。

  完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规定。《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同时,《条例》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在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方面,《条例》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规定。

  (编辑:元植 马倩)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72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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