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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动物防疫全过程管理 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新修订的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26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动物防疫事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畜产品有效供给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全社会对公共卫生安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提出更高要求。5月25日,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我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夯实政府和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强化动物防疫全过程管理

  新修订的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强化动物防疫的全过程管理,详细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以及兽医管理。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信息。道路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寄递的动物产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新修订的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还规范了动物疫病分区管理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管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定点屠宰动物检疫、自养自宰自食动物申报检疫和实施检疫、检疫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加强兽医管理

  新修订的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依法明确了动物诊疗和兽医管理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采购使用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卫生消毒、疫情报告、病死动物及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诊疗废弃物应当送专门的处置单位统一进行处理。病死动物尸体、病料等,应当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对于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无害化处理后再行排放。

  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尸体、病料。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编辑:元植 马倩)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72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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