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依法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3月30日,《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总则第一条即指出了制定本条例的宗旨。
此外,《条例》总则中也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等有关活动,但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则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指出,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确保管道安全运行。同时,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的制定是一个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
据3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路良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议修改稿》吸纳了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赴贵安新区就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显示,3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法制委员会认为,《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
可以看到,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管道运行和保护用地相应的补偿机制:“因管道运行和管道保护,影响土地后续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另行给予相关权益人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地后续补偿机制。”
此外,强化风险防控,压紧压实政府部门管理及企业主体责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并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管道企业应当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也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予以了明确。
其中第三十七条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高后果区现场处置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记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伊航 实习生 邓娇)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5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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