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论场 | 涉疫谣言也要及时清零
“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每一个涉疫谣言的出现,都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河南日报评论员 赵志疆
5月23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介绍,近期,全国疫情整体呈现稳定下降态势。然而,涉疫谣言却时有出现,与动态清零任务一样艰巨的是“清零”涉疫谣言。
就在全国各地为尽早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努力之时,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谣言却不断冒出。“接种mRNA疫苗会变转基因人”“吃橙子、喝可乐会致抗原检测阳性”“飞絮能加速传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可替代核酸检测”……各种谣言此起彼伏,闹得人心惶惶。
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每一个涉疫谣言的出现,都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相比起无中生有的各种谣言,还有一种骗局更加用心险恶——有骗子会打来电话说自己是某某防疫站的,谎称你附近的小区已经出现人员感染新冠的情况,而你已经成了密切接触者。在骗取你的行程信息之后,骗子会给你发送一条短信,通过短信上的链接让你填写个人信息,提交验证码,从而进行诈骗。
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涉疫谣言无疑是另一种肆虐的“病毒”。编造虚假信息,制造网络谣言者,有的是为了利益,进行不正当商业竞争;有的是为了获得关注、吸引粉丝;有的则是恶意诽谤、诋毁他人,以泄私愤。更有甚者,故意混淆视听,破坏社会稳定。凡此种种,严重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社会秩序。
谣言“病毒”制造紧张情绪,破坏防疫大局,依法应受到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科学防疫离不开法治的力量,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从某种意义上说,以正在进行的全国网络“清朗”专项整治行动为背景,每一例疫情谣言的查处,都不失为一次以案说法的契机。在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亦有必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公众深刻认识到,防疫不是儿戏,造谣必当受罚。
目前,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也是为抗击疫情做贡献。以科学与理性来认知病毒防护,才能提高自身免疫力,成为抵制谣言的“粉碎机”,而不是沦为传播谣言的“放大器”。由此,不仅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更加权威准确的信息披露,而且需要以科学和法治的力量汇聚起舆论战“疫”的共识与合力。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2/05-24/14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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