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8月起施行
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身份地位
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履职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紧急情况下,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必要的警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作为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警务工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维护广西边境安宁和疫情防控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牺牲,为平安广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22年4月,广西公安机关共有警务辅助人员6.4万余人。今年以来,已有3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殉职。
《条例》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将警务辅助人员定性为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两类。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有别于群防群治力量和一般聘用人员。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是新中国成立及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出现的非政府形式的社会治安维稳力量,部分至今仍然保留。”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胡建奇分析,从立法层面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性质和地位进行明确,可以大大增强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荣誉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说,《条例》对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限的界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警务辅助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工作。二是最大限度发挥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作用。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以更好发挥这支队伍的辅助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54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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