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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法护好“地球之肾”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隐隐青山水草荣,氤氲湿地悦神清。湿地是三大生态系统之一,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也是“诗地”。最古老的诗歌总集《诗经》开篇写的是湿地——“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被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激赏,称之为“最得风人深致”的《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写的也是湿地。无论是“涉江采芙蓉,兰泽多芳草”的秀美,还是“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的壮美,抑或是“漾漾泛菱荇,澄澄映葭苇”的唯美,都将湿地之美展现得淋漓尽致。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湿地保护。湿地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强化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湿地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认真做好法律宣传解读工作,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用法治方式保护大美湿地,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立法呵护湿地诗意之美。从1992年中国政府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成为公约第67个缔约方;到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7年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28个省区市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再到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公布,整个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成。湿地保护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修复保护,进行制度安排,对“湿地”的概念进行创新性界定,即“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立法的协调发展原则。

  搭建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此前,湿地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中,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湿地保护法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顶层设计,从根本上扭转了碎片化、不统一、执行难的局面。

  湿地保护法明确了统筹协调与分部门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部门间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告别“九龙治水”的长期困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湿地保护法确立了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及名录、动态监测评估预警等制度,厘清各级各类湿地间的关系,汇聚保护合力。目前,湿地调查监测体系初步形成,各地建立了湿地调查监测野外台站、实时监控和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纳入国家林草感知系统,通过高新技术实现监测监管一体化。

  压实湿地保护管理责任。一段时间以来,沼泽地被围垦、滩涂被占用、泥炭被盗采的现象时有发生,全面推进湿地保护面临掣肘。为此,湿地保护法突出保护规划引领作用,在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的同时,剑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处罚标准设置方面,充分考量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和生态价值,按照违法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彰显依法保护湿地的坚决态度。

  让湿地成为人民共享的绿意空间正变为现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省区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搞好法律配套衔接,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制度网”,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湿地的工作格局。要综合采取检查、审计、约谈、处罚、公益诉讼、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司法工作力度,让严格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2022年11月21日至29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办。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对于向世界讲好中国湿地保护的法治故事、传递中国湿地保护的法治声音,意义重大。我们期待,目之所及,皆是“秋风征雁落,晴日野鸥迷”的神州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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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205/9d0409eb02134b7082578d383720fc2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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