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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gsrdfgw@sina.com

2.电 话:0931—8921040(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传 真:0931—89210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附件:1.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1

  关于《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商务厅副厅长 黄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很多行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与此同时,该交易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容易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势在必行。一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以体育健身、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维修保养等行业为代表的预付经营活动中, “诱导办卡”“存费跑路”“霸王条款”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屡有发生,消费者在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由于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部分行业的违规发卡行为已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化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经营者责任义务,防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失管失控。三是有利于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条例》既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监管责任的具体实践,也是健全完善我省立法体系的务实举措。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

(一)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层面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设置了若干条款,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二)依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主要是商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8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 19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 135号)等。

(三)参考省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主要是《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立法工作,2021年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关于我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立法工作方案》,成立了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10部门参与的起草协调小组,省商务厅具体负责起草工作。8月至9月,《条例》起草协调小组开展立法调研,摸清了我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借鉴了外省区市监管经验和做法,形成了调研报告。9月至12月,省商务厅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邀请省司法厅、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于2022年1月23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省政府。在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审查期间,广泛征求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意见,通过甘肃省司法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协同修改会,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充分予以采纳吸收,经2022年2月2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条例(草案)》共30条,对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发行登记、风险警示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退卡情形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发卡主体无门槛,个体工商户不受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的问题。《条例(草案)》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主体都纳入监管范围,通过经营者发行登记、建设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等对经营者发卡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预付消费经营活动涉及监管部门多、行业领域跨度大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机制,规定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教育、体育、文旅、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付消费资金难以安全有效保障的问题。《条例(草案)》旨在通过建设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等方式,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向消费者提供风险预警。

(四)预付消费市场欺诈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发卡登记、信息公示、出具凭证、资料保存等义务,突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附件2

  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原则】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发展、部门协同、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预防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机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协调解决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行兑付原则】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和兑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职责】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发布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以及消费者维权信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职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配合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引导、规范行业内经营者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

第八条【宣传教育及举报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国家政策、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行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违法行为。

第九条【发行限额控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单张限额和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加强对资金的风险管控,保障商品或者服务按照约定兑付。

第十条【发行登记】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经营者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未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登记。

具体规模、登记要求,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本省推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建设,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举报投诉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发卡经营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处理系统应当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应当主要归集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故障处理】经营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安全有效运行,发生重大或者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技术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风险警示制度】本省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以及相关单位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情况,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并通过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警示消费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警示处置】纳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的经营者,经营达到风险警示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暂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支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等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和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六条【交易资料保存】经营者应当自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二年,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交易资料,并确保交易资料完整、准确。交易资料自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费用和实际消费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凭证。

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八条【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告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

消费者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购卡合同。

第十九条【信息保护】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法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不予发卡的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经营主体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欺诈行为】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收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虚假的或者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作出虚假、夸大等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有权了解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真实情况,询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商品、服务、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余额退回、优惠折扣、有效期限、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查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要求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应当理性消费,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经营者出现停业、歇业、注销等情形导致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迁移,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退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退卡:

(一)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

(四)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

(五)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余额。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产生消费争议时,经营者应当及时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制;

(四)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可以要求其予以登记。

经营者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2/gg_0331/20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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