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协同立法聚焦铁路安全管理
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四川《条例》”)。此前的3月3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条例》”)。这是自优化营商环境、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后的第3个川渝协同立法项目。川渝《条例》都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条例》从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近年来执行《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过程中探索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结合实践中有益做法进行了规定。为了强化路地协作、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四川《条例》还增加了“协作机制”专章。
川渝《条例》的另外一大亮点在“法律责任”上。“无论是在重庆,还是在四川,个人乘坐火车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都是一样的。”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介绍,川渝《条例》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
川渝《条例》规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坐火车和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无人机都可罚款2000元。比如,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规定有:(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川渝《条例》规定,个人违反者,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川渝《条例》都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川渝地区铁路同属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管段范围,亦属成都铁路监管局监督管理范畴,同时,在安全管理上面临的问题具有一致性。基于以上因素,两地人大共同确定将铁路安全立法作为协同立法项目,这也是川渝两地人大协同立法的第三次协作。
本着“立法文本协商起草、立法程序同步推进、立法成果共同运用、法规实施联动监督”的精神,两地人大深度协同联动。在立法进程上,两地法规同步起草,同步提请各自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通过,并同步施行。(作者:孙信志 )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4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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