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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村寨人居环境与渔业发展!三都自治县两部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石松江作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整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请予审议。

  

  

  

  据悉,《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人居环境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2年1月9日经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宗委于2月24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证。3月14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农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决定》进行审议。

  综合审议情况,省人大民宗委认为,《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三都自治县加强和规范村寨环境卫生治理,建立村寨人居环境共建共管共享机制,保护和完善村寨人居环境,更好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省人大民宗委认为,《决定》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决定》有效衔接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相关规定,立足三都水族自治县渔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规范自治县境内都柳江等流域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治理、村容村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权限划分、基本原则、保障措施等,并对相应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职责、禁止性行为、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经费来源和使用方面,《条例》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人居环境整治所需经费给予经费补助,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村寨的保洁和垃圾、污水处理费用,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通过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保洁人员的配备,具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渔业条例》自2011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三都县境内都柳江等流域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增殖、合理利用及促进渔业生产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相继进行了修改调整,使原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同时,原条例关于禁渔区设置的规定范围过窄也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渔业管理实际需要。

  为此,《决定》对原条例共作了四处修改,以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促进三都县渔业生产的有序发展。(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44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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