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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2-04-0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更好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更加有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修订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和立法专家库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赴黎平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

  3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为使条例针对性更加明确,新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规范了条例里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为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最新的《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内容。

  为适应新时期动物防疫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筑牢动物防疫安全网,减少养殖业新病和外来病,《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指出“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同时,进一步压实畜禽养殖、屠宰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设立专章,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擅自将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入场,非法处理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4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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