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省直有关部门论证会。
3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据悉,《条例草案》开全国省级层面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立法先河,起草过程中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
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分为五章四十八条,从总则、保护传承、发展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致力为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为针对当前我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消失加快的严峻现实以及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中的不足,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情况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民居、民族建筑、历史遗迹以及特定场所等的整体保护。
拓宽优秀民族文化传承的途径,新修改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收集、整理、保存、陈列、展示等工作,定期开展优秀民族文化知识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等活动。
对于如何科学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原生态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尊重并保留其独特性,突出并保有其核心内容、主要特色。
保护好“少数”,针对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少、积极性不高、传承发展效果不好等问题,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从事创业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供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并为创业成果转化、产品生产经营等提供展示、转化和产销对接服务。(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rdjj/54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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