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以法为盾守护“地球之肾”
梳理2021年的立法脉络,12月通过的湿地保护法尤其令人瞩目。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不仅为湿地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亦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江西九江,一群候鸟在鄱阳湖江西都昌县矶山附近的湿地上栖息、觅食。图/视觉中国
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途径。湿地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的一环,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以专门立法为保护湿地提供强大的法律推动力,势在必行。
肩负着这样的立法使命,湿地保护法七章六十五条围绕着湿地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利用、修复等诸多问题,设计了全方位的细化规则。
突出保护规划引领作用。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湿地保护法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标准制定、湿地动态监督预警等重要制度,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湿地保护法考虑湿地的不同类型、不同保护要求以及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部门分工协作的保护工作机制。一是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湿地名录制度,明确湿地名录的确定主体和要求;二是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重点保护;三是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四是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加强对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作出专门条款规定,是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同时,加大对开采泥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作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保护湿地,守护绿水青山,事在全民、人人有责。为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湿地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李锐委员表示,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此次针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有利于建立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沿着“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之道,湿地保护法的出台立足现实、放眼未来,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fztd/1355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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