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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小切口” 突出有特色 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近年来,山西省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有力促进了市域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走出了一条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之路。

  

  注重完善机制

  在把准“方向”上下功夫

  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自觉把地方立法纳入地方治理体系;坚持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委安排的立法课题优先进行,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经市委批准;法规草案二审前,主动以常委会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特别是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关方面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以及需要市委决策的事项,在市委常委会上作充分说明,确保法规体现党委主张、符合人民意愿。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做到立法项目精心选定,起草修改全程主持,具体制度主导设计,调研论证牵头组织,审议环节统筹协调,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从立项、调研、修改、论证等环节全程主导立法工作,自主起草条例15件,保障了立法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坚持依法立法。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伊始,便制定出台了立法程序规定,搭建起立法调研、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批准、公布和解释等各环节的制度规范。之后根据工作需要,又先后出台了立法计划制定、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制度,形成较为合理、衔接顺畅的立法工作机制,为完成各项立法任务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开门立法。设立科级事业编立法联络中心,确定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工作办法,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夯实立法群众基础,使立法之根深扎于基层群众当中。几年来,共举办各类立法调研、咨询、座谈、征求意见370余次,收集法规草案意见建议千余条,300余条最终被融入法规文本。

  

  注重服务大局

  在力求“及时”上下功夫

  精准把握突出问题。准确把握新时代吕梁改革发展的立法需求,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先立什么法,针对矛盾焦点最集中的问题先行立法。吕梁作为山西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区,在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制定出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量化地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用最严格的法规制度推动绿色发展、守护碧水蓝天。目前,吕梁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同上位法呈现一定的对应和纵向深化关系,而且还在内容上立足于本地实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地方化塑造”,基本构建起科学严密、系统完善、与上位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

  积极回应时代要求。随着城镇化规模的快速扩张,城市发展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城市电梯使用、道路挖掘、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上立法日程,先后制定出台相关条例推动城市治理服务更为规范高效、便民惠民。针对共享单车这一新业态,考虑到其在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污染排放方面所发挥的正向作用,采取积极而又审慎的态度,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在运营管理、通行安全、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特别是将搭载人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6周岁,解决了12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既不能自己骑也不能被搭载的囧境,缓解了因家长开车接送造成的校园周边拥堵。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高度肯定。

  全力紧贴民生需求。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项目选择时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坚持权利本位,注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需于民,促进民生持续改善。柳林泉岩溶地下水是吕梁市区及周边6县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水源,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城乡发展、工农业取水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作为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优先利用地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引导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等一系列积极性保护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注重彰显特色

  在确保“管用”上下功夫

  选题突出特色特点。“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目前,吕梁全市共有非遗保护项目200多项,非遗传承人330余人,是当地宝贵的文化财富。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既能管当前又能管长远、既彰显吕梁特色风貌又传承保护塑造放大的立法原则,针对非遗保护投入不足、保护措施盲目的客观实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明确要求将保护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不同等级、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条例更具“吕梁味”。

  结构力求精炼精干。不盲目追求体系结构、面面俱到,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避免照搬上位法“上下一般粗”和照搬外地经验“左右一般齐”,让特色条款、管用条款更加鲜明突出。在起草河道管理条例时,没有拘泥于上位法和其他地市主要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为主的体例,创设河道治理、保护、利用专章,着重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严明河道生态保护修复责任。针对城市绿化迫切需要理顺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问题,制定出台城市绿化条例,简单明了共27条3200字,让执法者、守法者能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干货”。

  内容确保管用实用。“真管用”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在立法过程中,突出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重在规范和调整吕梁本地事务,牢牢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几条”,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例如,环境保护是国家和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环境保护的上位法已经相当完备,留给设区市的立法空间相对较小。在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切口”,针对上位法仅有概括性、原则性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长期处于监管盲区的实际,区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的监管责任,要求建立备案制度,从严法律责任。针对建设部保护管理办法与山西省鉴定技术规程存在对古树的分级认定标准不统一和保护经费无保障问题,在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吕梁标准”,实行“提级保护”,并将城市建成区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和古树群也纳入保护范围,量化了市县政府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经费标准,既细化了上位法,又严于精于上位法,是一部“长着牙齿”的地方法规。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2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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