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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关切每一个湖南人的吃饭大事 ——聚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保护耕地,事关每一位湖南人的吃饭大事。

  2022年3月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这部共八章60条的省本级法规,顺应新时代耕地保护和人民需求,将在法治轨道上切实端牢7300万湖南人的饭碗。

  

  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

  2022年1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实施办法。

  “这是自2001年以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告诉记者,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实施办法立法全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省委高度重视,将土地管理立法确定为2021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赴永州、长沙、株洲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现场考察、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寄送全体省人大代表,专门组织省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共收到500多条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两次审议办法修订草案。

  全省连续2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十三五”规划期间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全省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330万公顷;2020年以来,累计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3200余宗……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目前我省还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征收程序有待规范等困难和问题,土地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在立法过程中,湖南聚焦土地管理“最盼、最急、最忧”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在加强耕地保护、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供土地资源支撑。

  “在实施办法顺利出台的背景下,用法治方式对土地管理进行规范、引导和促进,必将不断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吴秋菊表示。

  

  端牢7300万湖南人饭碗,湖南实践经验写进实施办法

  耕地保护工作是湖南作为粮食生产大省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的必答题。如何端牢7300万湖南人的饭碗?“加码升级”耕地保护,正是实施办法的重要主线。

  针对我省耕地保护工作中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突出问题,实施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耕地保护:一是明确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突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二是明确占补平衡要求,特别是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责任;三是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土地开垦整理验收、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耕地保护补偿和奖励机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措施。

  近年来,湖南积极探索和推行田长制,并在6个县市区全面试点。实施办法积极吸收湖南实践经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我省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动建立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压实县、乡政府、村组、农户耕地保护责任,共同守住耕地红线。”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皓告诉记者。

  长期以来,闲置土地占用大量建设用地空间,沉淀大量征地费用和资金,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作为处置闲置土地的“优等生”,2020年我省共有闲置土地21.51万亩,处置了16.72万亩,处置率为77.74%,全国排名第一。

  实施办法总结我省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经验,增加闲置土地管理措施,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制定主体,进一步唤醒“沉睡”的土地资源。实施办法规定,经调查认定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等原因造成闲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施办法让农村闲置的土地‘活起来’,是激发生产要素活力、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一招。”曾受邀参加立法专家论证会的省人大代表杨屹伟说,实施办法将为乡村振兴核心要素供给提供更好支持。

  

  国土空间规划全省“一张图”,进一步细化保障农民权益

  城乡发展,规划先行。引领城市和乡村未来发展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样被写入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国土空间规划写入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张皓介绍,我省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基本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2023年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土地征收之后,如何为失地农民“撑腰”,如何细化相关权益保障,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实施办法首先明确区分了人民政府与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职责。“这一规定,既可确保人民政府在征地实施的关键性环节承担责任,又能够压实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责任,降低复议诉讼层级,便于化解矛盾纠纷。”张皓告诉记者。

  “在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吴秋菊介绍,在上位法基础上,实施办法对征地审批涉及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位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实施办法立足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同时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这些对农民权益保障的规定,获得了代表、委员们的纷纷点赞。“实施办法细化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强化了社会保障的规定,确保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省人大代表王细玲表示。省政协委员肖北庚认为,实施办法专门设置一章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问题,将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记者:陈奕樊 通讯员:江柯萍)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2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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