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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小切口立法蕴含大格局

发布时间:2022-01-15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对科技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则是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2007 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这是国内第一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目的是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敞开大门,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共享规定》选取了科技工作中的一个小分支,将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原则性规定落实为一部具体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是典型的“小切口”立法。

  《共享规定》实施十多年来,默默无闻地发挥着作用——截至 2020 年底,上海市完成共享信息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计 14423 台(套),原值 187.96 亿元,较 2007 年的 1517台(套)和 22 亿元,分别增长了 850%和 754%,并通过购置评议机制避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重复购置,核减相关部门预算 9 亿元。在 2019 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 40 周年的立法回顾中,《共享规定》被誉为本市最有实效的倡导性法规。

  《共享规定》对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措施:明确承诺制度,要求管理单位在申请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应当承诺实现开放共享;确立评议制度,对管理单位以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进行评议审核,避免重复购置;规定信息报送制度,督促管理单位将相关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及时报送至市共享服务平台,方便用户选择;设立评估奖励制度,对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予以奖励,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后续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

  2021年11 月 25 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本次修改除了进一步优化完善上述各项制度,更重要的是将这部小而专的法规用来推动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将法规的内容延伸至更广阔的空间,赋予法规更为开放的格局。

  

  加强长三角共享协作

  《共享规定》在立法时就提出了市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国家总布局需要,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的合作。

  2020 年,为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科技部会同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编制了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合理流动是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背景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人大常委会经过沟通,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立法作为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项目。对《共享规定》的修改被列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式立法项目,《共享规定》增加长三角协作的内容并设置了专门章节,在修改过程中还两次征求了苏浙皖三省人大常委会意见。

  长三角区域共享专章明确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在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开放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在具体措施方面,专章规定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共享服务;发挥本市科技资源集聚的优势,要求本市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依托,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重大创新策源能力;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为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便利服务;将本市的管理单位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情况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奖励范围,提高管理单位参与长三角共享的积极性。

  

  助力科创中心建设

  2020 年,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被纳入其中。《共享规定》也与之相呼应,开宗明义将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写入了总则。

  《共享规定》主要规范的是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于非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则是鼓励其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向市共享服务平台报送信息,并且也纳入评估奖励范围,使各类社会科技资源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为使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特别是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共享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共享服务,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难以购置大型设施开展科研的问题。

  

  激励与监督措施并重

  管理单位参与共享的积极性不高始终困扰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议《共享规定》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委员们建议,法规既要有可行的激励措施使管理单位愿意打开大门参与共享,同时也要适当采取监管手段督促管理单位履行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时的共享承诺。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科委、市司法局充分研究了各方面意见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增加了相关内容。在激励措施方面,根据上海“科改 25 条”的精神,在第十八条中明确管理单位取得的共享服务收入和奖励资金可以用于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在第二十二条中要求市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在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管理单位及其人员予以支持。在监督措施方面,参考了国务院及科技部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和经评估未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规定市科技、财政部门在其后续申请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时,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见;对于使用本市财政资金全额购置、建设的通用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经评估开放共享程度较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内或者跨部门无偿划拨;规定市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互通机制,由市科技部门对管理单位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的重要参考。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507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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