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近日,瑞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职监督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展现了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是科学设定人事任免范围。《办法》按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四类任免范围,对任免对象做了重新归类梳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办法》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人员任免的规定,对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免和撤职等事项予以明确。另外,扩大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免范围,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纳入任免范围。
二是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办法》结合瑞安实际,进一步完善了议案报送、任前了解、会议审议等三个环节工作。在人事议案报送环节,要求提请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七日提交,并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在任前了解环节,主任会议初审人事任免有关材料,有关机关到会说明,同时,新增由法制内司工委牵头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本届内已参加同级拟任任前考试的无需再次考试的规定。在会议审议环节,明确了被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及作拟任职发言的规定,同时新增宪法宣誓内容,强化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加强任后长效监督。《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任后监督,通过开展履职评议、部门评议、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视察工作等形式,把人大的人事任免与审议监督、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对人大任命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忠实履职。截止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对公安、教育、卫生、城建等23个政府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对18位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了履职评议。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sxrd/sxrdzhq/202201/t20220114_92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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