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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全面修订消防条例

发布时间:2021-12-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11月24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贯彻实施《青海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据了解,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经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层面传统与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交织叠加,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层面先后于2019年、2021年两次对消防法作出较大幅度修改,青海原《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改革部署不尽一致,很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形势任务需要。

  为积极顺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消防法治体系、加强消防救援工作,青海结合实际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具有更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基础上,结合青海消防责任落实实际,明确了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村居委会,尤其是政府主要负责人、消防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健全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部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牧区利用河流、水库、涝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规范用火用电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针对消防队伍建设保障现状,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要求和消防救援人员优抚优待政策,强化了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结合电动车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特点,将违规停放电动车及违规充电行为规定为禁止性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违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而对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着眼创新驱动和智慧赋能,突出科技信息化推广应用,提出了“智慧消防”建设具体要求,为提升消防领域信息化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390362208287005&strColId=5dd7d16ab53b452ab41e04b472f273dd&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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