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研究 > 正文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提高室内供热温度

发布时间:2021-11-0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2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情况。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此次修改,以提高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为重点,同时对保障供热单位达标供热以及与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相适应有关内容作出修改,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强化居民室温保障,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针对限定现场测温时间,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此次修改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有“新突破”。一是着力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子女负担方面作出新突破。新增加了“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育儿补贴可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放育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以及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等5项保障机制。二是着力在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作出新突破,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新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的规定。以及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人才培训补贴等5项支持措施和金融、保险服务等3项鼓励措施。同时,明确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社区、幼儿园、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等6种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主要形式。三是着力在促进优生优育方面作出新突破。新增加了“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四是着力在增进婴幼儿家庭的民生福祉方面作出新突破。新增设了“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同时,还首次明确了本《条例》规定的除180日产假以外的,婚假、护理假和育儿假,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相应地增加了以上假期。(记者 闫紫谦)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tszs/4868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