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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发布时间:2021-10-30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认为,体育法的修订为落实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解决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破解体育事业改革难题,做好体育相关领域衔接协调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符合我国依法治体要求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

  围绕如何保障学校体育锻炼、如何落实体育仲裁制度、如何安全举办体育赛事等问题,与会人员提出建议。

  加强体育锻炼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的体育锻炼,修订草案专门设立了“学校体育”专章。但杨树安委员注意到,“学校体育”章节中不仅有学校体育的内容,也大量包括了青少年体育的内容。他认为,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还不是全部,学校体育并不能完全涵盖青少年体育的外延,建议把“学校体育”的名称调整为“青少年体育”,可以覆盖整个青少年的年龄段。

  修订草案增加了学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的规定,这在殷方龙委员看来很有必要,但在实际中他发现,现在不少学校,特别是初中和小学怕出安全问题,课间休息时间要求学生待在教室里,不让出教室的门,这对孩子的健康是不利的,因此他建议修订草案应对学校课间休息时间组织适当的室外活动作出规定。

  庞丽娟委员则关注到了保障学校体育锻炼的监督问题,她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九章“监督管理”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课开设、户外体育锻炼时间以及必需的体育设施、器材配备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增加该配的体育设施不配,该保证的体育课时、户外锻炼时间不保证,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建议规定特殊仲裁规则

  修订草案新增的“体育仲裁”章节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现状。刘修文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作出规定,有利于为体育仲裁提供法律保障。不过,他注意到有些内容也是一般仲裁的通用规定,因此建议体育法只规定特殊仲裁规则,一般规则适用仲裁法相关规定,加强体育仲裁制度与仲裁法规定有效衔接。

  针对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第五项,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的规定,周敏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对“具有法律知识”的表述作出界定。

  保障高危赛事活动安全

  今年5月发生的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事故在令无数人痛心惋惜的同时,也给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举办敲响了警钟。

  修订草案第九十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因极端天气、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孙建国委员指出,对于“终止”的概念应如何理解,如果比赛条件不具备可以“中止”,待天气好了再恢复,如果一下子就“终止”了是否过于绝对?

  卫小春委员注意到草案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他建议将其中“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表述修改为“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且数量和专业技术等级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修改意味着不仅要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还要在数量和质量上有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2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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