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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

发布时间:2021-10-30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人大网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报告内容丰富,非常务实,从加强党的领导、师德师风建设、振兴教师教育、推进教师管理改革、高层次人才建设、支持薄弱紧缺领域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报告,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修订的工作思路和举措。

  针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代课教师规范管理以及教师法修改等内容,与会人员提出了建议。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徐显明委员认为,要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建设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建设的首位。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师德,二是师尊,这两项工作是师资队伍建设的根本。

  殷方龙委员也关注到了师德师风建设问题,在他看来,提高教师素质,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教师自我提高的强烈愿望和内在动力,这个动力需要靠教育引导来激发,但更能够持久稳定产生作用的是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以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实际为主要依据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发挥好杠杆的作用。

  包信和委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学校的评价体系相对比较简单,比较注重量化。近年来提出在教师评价中要“破五唯”,这些都是必须的,但是破了以后,如何能够尽快完善一套教师的绩效和评价体系变得非常迫切、非常重要。

  代课教师同教不同酬受关注

  在谈及教师管理体制机制问题时,报告中提到了公立学校非在编教师尚需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谢广祥委员指出,公立学校非在编教师,社会上称之为代课教师,随着教育的发展,造成目前代课教师群体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资金短缺,有的是结构性问题,有的是追求降低办学成本等问题。建议在调研摸清全国目前现状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公立学校非在编教师的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健康发展。

  “代课教师是20世纪80年代的产物,其中一个重要表象就是同在学校任教,但是同工不同酬,甚至相差数倍。国家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加强转移支付等一系列综合举措,扭转了代课教师这一较为普遍存在的运转势头,基本去除了农村学校大量使用代课教师的弊端。”但吴恒委员在一些地方调研中看到,在县城、城区一些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中,仍大量使用类似当年的代课教师,同教不同酬,不入编,甚至一些学校的负责人也是由编外者担任。这种现象极大地挫伤了从教者为人师表的积极性,不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不利于教书育人目标实现。

  在吴恒看来,这种现象与城区、县城教师编制不足相关,根本上是财力对教育的投入是否足够。他建议高度重视当前存在的代课教师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给出化解的对策。

  界定不同教师群体法律身份

  现行教师法于1993年制定,教师法修订工作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针对教师法修改,一些委员提出了建议。

  考虑到当前教师的概念外延不断扩大,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矛盾逐步显现,刘海星委员建议对不同教师群体的法律身份进行界定,在教师准入、退出机制、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明确的规定。

  罗保铭委员建议在相关教师法律法规中,将立德树人作为教师的根本要求加以体现。在国家层面研究制定明确的、可操作的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落实教师立德树人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sxrd.gov.cn/shanxi/lfdt/1328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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