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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作出决定 可要求专项审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并于当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确保国有资产监督“长出牙齿”。

  从2018年起,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报告并进行审议监督成为我省一项年度例行性、周期性、经常性工作,此次通过的决定将进一步拓展监督手段,提升监督效能。

  决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可通过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例如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也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根据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可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不仅如此,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还新增专项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有力抓手。决定提出,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要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纳入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事项。同时,还将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估机制。

  此次决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国有资产监督的时限,细化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告初步审议的具体要求,明确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由省人大财经委或会同其他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并提出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提出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省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批准后的30日内,向省人大财经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面对强有力的监督,省政府如何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也有了明确规定。决定提出,省政府要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相关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也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对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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