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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控烟宣传教育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控制吸烟场所与区域、控制吸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沈阳市政府于1995年出台《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市控制吸烟工作,但存在出台时间较早、范围涵盖不全、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控制吸烟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控制吸烟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介绍说,为了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巩固沈阳文明城市建设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制定一部符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的控制吸烟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控制吸烟的范围是《条例》的重点内容,其中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同时鼓励上述三类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具体为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座席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

  保护好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意义重大。《条例》规定推进无烟学校建设,体现了积极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无烟环境的立法精神。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条例》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为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同时,《条例》明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作了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从预防、教育、监管、惩戒等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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