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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订:凝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导读: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兵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军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加强练兵备战,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狠抓全面从严治军,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强军事业迈出新步伐、展现新气象。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分别于1998年、2009年和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兵役法。新修订的兵役法共11章65条,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兵役法“大修”

  兵役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对提高全民国防意识,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争形态深刻演变、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这是兵役法自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启动“大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湖南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

  修订兵役法工作专班负责人曲松介绍,此次修订兵役法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时代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聚焦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将党的意志和改革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固化为法律规范。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我军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全面重塑,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对调整完善我国公民入役、服役、退役等兵役政策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亟须对兵役法进行修订,为推进落实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三是依法开展兵役工作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深入推进,对新时代征集高素质兵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长期服役、妥善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监督惩处兵役违法行为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修订完善兵役法,进一步提高兵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曲松表示,兵役法修订注重把握四个方面原则:一是以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兵役工作的战略定位和时代方位,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员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法律支撑。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为建设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促进我军战斗力的生成提高提供政策制度保障。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宣誓、抚恤优待、退役安置、奖惩激励等进行统筹安排,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军地形成共识、实践验证可行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

  调整国家兵役制度?落实兵役登记工作

  兵役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也关系到千家万户。新修订的兵役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此次修订兵役法,将我国兵役基本制度由“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主要是为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军士已成为士兵服役主体的基本现状,在继续保留义务兵役制基础上,在兵役基本制度的表述中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以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要求。”曲松解释道。

  新修订的兵役法第6条明确,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曲松表示:“修订后的兵役法,没有对民兵进行规范,主要是考虑民兵作为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国防法中作出规定,下一步还将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而调整优化预备役制度,将预备役人员聚焦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人员,有利于预备役与现役一体衔接,提高预备役的建设质量。”

  兵役登记是兵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基础工程。这次修订兵役法的亮点之一,是专门增设“兵役登记”一章共5条规定,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信息管理等进行规范,着力加强这项兵役基础性工作。

  主要的变化有三点:一是重新界定兵役登记类别。将兵役登记分为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兵役机关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二是完善兵役登记程序办法。明确适龄男性公民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新修订的兵役法第15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三是规范兵役登记信息管理。明确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强化了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信息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新修订的兵役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聚焦8个修改方面?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8月26日,国防部新闻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谭克非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介绍,新修订的兵役法主要修改点集中在8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的指导地位;二是优化兵役基本制度;三是调整预备役制度;四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五是加大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将研究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6周岁;六是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七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八是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吉炳轩副委员长表示:“当兵光荣,不仅是服役战士光荣,也包括家属,都要一起光荣,都应受到社会的尊敬。”

  新修订的兵役法第50条明确,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以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地方政府全额负担,修订后调整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有利于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均衡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兵役负担,缩小优待金地区差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强调道。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fzlt/202109/t20210928_2504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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