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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始终践行为人民代言、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履职的人大工作初心,持续关注民生改善,积极推进回应民生关切,努力推进民生问题解决,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法治网”。

  

  

  

  解决基层交通管理问题

  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拥有良好的水运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必经地,是联通粤港澳大湾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枢纽,目前内河通航里程已达3954公里,水路交通运输成为沿江沿河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现行的《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路交通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各种水上新业态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促进我省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2条,与现行《条例》比较增加18条、修改30条、删除21条,重点对水路交通规划建设、运输与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保护、港口经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作了规定。

  9月24日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条例(修订草案)》。黄剑川委员建议,一是条例主要规范水上交通管理行为,对条例名称要再思考。二是行政执法权授权委托要慎重考虑。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数额应与造成的损失程度相对应,且不应区分单位和个人。”程静委员在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表示。

  

  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消防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2021年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和消防执法改革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贵州省消防条例》于2011年颁布实施,2020年、2021年作过两次修正,但涉及条文不多、修改幅度不大。随着消防体制机制改革走向深入,高层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消防风险持续累积,新技术新材料新业态消防安全问题不断衍生,条例中的不少内容已无法满足全省消防工作需要,修改法规的呼声很高。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遵义市代表团杨游明等11位代表提出了修改《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带队调研,对修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及时回应代表和群众关切,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报告显示,《条例(修订草案)》注重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同时结合贵州实际总结固化了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理顺现行消防体制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预防措施、加强基层力量,补齐制度上的短板漏洞。《条例(修订草案)》共有8章73条,与现行条例比较增加21条、修改41条、删除4条。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中有4个方面需要更加重视:一是更加重视传统村落民族文化村寨的消防安全问题。二是更加重视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问题。三是更加重视对消防建筑设计的严格监管。四是更加重视消防安全宣传。”9月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豫贵在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时表示。

  向忠雄委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增强自防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促进体育产业提质增效

  “全民健身如火如荼,‘村BA’‘村超’火爆出圈,竞技体育异军突起,山地民族特色体育异彩纷呈,体教、体旅、体医融合发展,成为贵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近年来,我省体育事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下,取得全局性、历史性发展。同时,体育事业面临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贵州省体育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27年未作全面修改,其相关规定与新修订的体育法存在较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急需全面修订。

  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黔东南州代表团徐勃等20位代表提出了修改《贵州省体育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带队调研,对修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体育事业的决策部署和上位法修法宗旨、修法精神,维护体育法治统一,及时回应代表和群众关切,满足人民群众期盼,修订条例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

  《条例(修订草案)》共10章59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增加39条、修改20条、删除19条,重点对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体育产业、山地民族特色体育、保障条件、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注重与上位法衔接配套,依据事权权限,对上位法中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将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一些体育活动政策规定、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山地民族特色体育等方面制度措施。

  “要把发挥贵州的民族体育优势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要将促进民族性、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发展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忠强调。

  针对学生体育锻炼内容,刘红梅委员审议时说,要细化、充实科学健身的内容,科学健身要从小学教育抓起,在体育教师、体育课程设置等方面加以规范,贯彻科学健身理念,培养科学健身、安全健身的意识和习惯。孙学雷委员建议,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中,体育场地设施要区分室内室外,有条件地开放,开放的同时加强组织管理。(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刘瑶)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11/t20241127_86139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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