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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 | 江苏立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要求各地着力提供更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交汇点讯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此次立法旨在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进程,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定位,要求江苏各地着力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交流、现场对接、即时到岗等提供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草案还要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等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

  为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草案在政策引导、平台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统筹布局和指导服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的运营管理制度。此外,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立法拟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规范,以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其中,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被明确,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等。

  条例草案还强调,我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11/t20241127_574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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