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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 ——郴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履职系列报道之立法篇

发布时间:2021-09-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2017年8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0年1月,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0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10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立法7部,1部正在制定之中。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灵”,这是市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驰而不息推动良法善治交出的亮丽成绩单。

  把握力度

  为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市五届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突出发展所需、现实急需,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主要领导亲自抓立法,主任会议成员共同抓立法,工作一盘棋,上下一条心,立法工作有位子、有班子、有尺子。

  “7+1”,是为改革立法、为发展立法、为人民立法的激荡回响。

  2020年1月,时任市委副书记、市长的刘志仁同志召集专题会议,破解《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中的难题。2021年1月,该条例正式施行,从法治层面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修正《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为保护东江湖生态环境、东江湖库区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制支撑。

  “我们变‘等菜上桌’为‘点菜上桌’,确保立法常态化和快节奏、高质量,真正做到立群众需要之法,立推动发展之法,立郴州特色之法。”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长清说。

  注重精度

  市人大常委会在保持立法速度的同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尽心竭力做好立法质量文章。

  注重科学立法,推动立法精准。

  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收集代表建议等形式,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建立立法项目库,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供后备资源。畅通人大、政府对接互动、资源共享渠道,对每一个立法项目列出问题、责任“两张清单”,再由人大、政府相关领导召开“诸葛会”进行“集体会诊”,对照“病根”开出“药方”并体现到法规条文中,确保所立法规更好操作。《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全省各市州首创直接将法律责任写在对应条款中,确保行为规范与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观清晰,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注重开门立法,做到集思广益。

  坚持纵向贯通、横向连接,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前,通过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参与立法、督促政府部门全面参与立法、邀请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全程参与立法,以最大范围的公众参与凝聚起地方立法“最大公约数”。

  通过推荐、选拔、邀请等方式,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打造一个最大容量的立法“外脑”。制定《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确定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发声渠道,拓宽参与范围。开好纳谏专会、开通立法专线、开设媒体专号,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全方位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中来。

  “制定《郴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时,我应邀参加了立法讨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意见并被采纳,我感到很荣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科长刘杨说。

  近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健全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将8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共征集意见3900余条,许多好的建议得到吸收采纳。

  注重依法立法,把好立法关口。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郴州市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出台《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同时,充分发挥专委会初审、法制委统一审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职能作用,突破“程序性审议与技术性修改”的内容局限,更加注重法规的实质性内容。

  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相关环节,定期召集相关部门集中改稿,反复听取法律实务工作者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坚持进度服从质量,采用专家会商、试行推广等多种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对每一部《条例(草案)》文本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7部法规,每一部均是数十次易其稿。其中,《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出炉,前前后后40次易其稿。

  把法规的稳定性、可行性、前瞻性有机结合,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切实体现郴州特色,确保立法的高质量。

  体现温度

  2018年8月,郴州创文,重整行装再出发。

  紧扣为人而创、为城而创、为郴州发展而创的文明城市创建主题,市人大常委会闻令即动、主动作为,《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按时落地,为郴州冲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2020年11月20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郴州市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三部条例将市民的基本行为规范、 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进一步提升了市民的文明素质、社会的文明程度、城市的文化品位、群众的生活质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刘晓军如是说。

  立法,重在落实。

  2021年1月1日,《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将过去“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法条形式予以明确,填补了我市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空白,意味着“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该条例实施首日,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湖大队燕泉中队运用该条例,对鑫沙苑农贸市场门口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但依然乱丢果皮垃圾的临街商户进行立案查处,开出了我市2021年环境卫生处罚第一单。

  又是一年瓜果飘香时。在国庆北路瓜果自产自销便民临时销售点,苏仙区许家洞镇农民黄庆朝带着孙子孙女,叫卖着自家栽种的葡萄。

  “现在,政府蛮好,为我们提供了季节性摊位,卖个果卖个瓜,不晒太阳也不淋雨。”黄庆朝说。

  “以前,没有这样的摊位,卖葡萄卖西瓜,只能是沿街叫卖,很辛苦,还担心,搞不好还会被罚款。”苏仙区栖凤渡镇的西瓜种植户邓代菊说。

  2020年3月1日,《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在市场内设置本地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确因无法满足本地季节性自产瓜果销售场地需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农贸市场以外的区域划定季节性便民临时销售区,并向社会公布。

  遵照《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今年6月,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在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设置便民销售点66个,实行定点规范管理,解决了群众瓜果季节性销售难题。

  固根本,稳预期,利民生,这就是有温度的立法。

  良法善治,蹄疾步稳,力度、精度和温度的完美融合!


原文链接:http://www.hnrd.gov.cn/content/2021/09/16/10150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