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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鹤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餐厨垃圾立法,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餐厨垃圾的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存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责任不明,收集、运输、处置不规范,管理体系不健全,打击非法收运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市城管执法局对全市餐饮行业基础情况进行初次摸底调查,积极收集学习国家、省级相关规定和省内外已出台的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着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初,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组织和指导下,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立法专项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3月下旬,协同市人大城环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部分人大代表对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处置等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初步掌握餐厨垃圾管理现状。在深入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条例(草案)》初稿。按照地方立法程序,围绕《条例(草案)》内容,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两县六区、宝泉岭园区办等部门意见,根据收集反馈的各方意见,并通过司法局合规性审查,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4年5月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十七届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议案方式报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5月28日,《条例》经鹤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7月16日,《条例》经鹤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条,在体例上不设章节,采取条款式具体明确了餐厨垃圾收集对象、管理责任、主体责任和处罚条款,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收集对象。本条例所称收集的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收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二)管理职责。条例中明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三)主体责任。条例中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企业的主体责任,餐厨垃圾产生者要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和投放,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政府许可的企业收运。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要按照收运合同提供专用收集容器、上门收运、密闭存储运输,收运车辆要保持整洁、定期报送餐厨垃圾收运信息。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要确保处置设施运行良好,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四)处罚条款。条例中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性企业处理的;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金额。同时明确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政务处分。

  现提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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