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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提升依法治污能力水平 湖南拟对水污染防治专门立法

发布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当今及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仍然面临着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在作关于规定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解决我省突出问题,持续深化“一江一湖四水”系统保护和治理,不断提升依法治污能力水平,亟需制定出台具有湖南特色的水污染防治省级地方性法规。

  规定草案系统梳理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在湘江保护和治理、洞庭湖总磷攻坚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针对总磷超标、重金属污染、污水处理等我省重点问题,以及责任落实、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短板弱项,明确务实管用的制度。

  在产业园区水污染防治上,规定草案明确对废水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开展专项评估,鼓励特定行业企业与园区开展协商排放,严格化工园区水污染防治。在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上,规定草案明确强化城镇雨水、污水分流,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上,规定草案明确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规模化水产养殖尾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强化规定草案与我省湘江保护条例、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水生态保护专门条例的衔接协调,织密具有湖南特色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法网。要进一步明晰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工作流程,将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应明确水污染检测监测规范,明确监管责任,严禁数据造假。要将法律惩罚与补偿功能结合起来,在对破坏水生态水环境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落实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并规定费用承担主体。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843/69/14304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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