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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完成修改 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科学性

发布时间:2024-09-2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表示,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

  修改后的统计法进一步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

  同时,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修改后的统计法也增加了法律责任,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次统计法修改还增加了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表示,统计监督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围绕统计监督,修改后的统计法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此次统计法修改,还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增加新规定。(记者彭波)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mtgz/202409/t20240920_85733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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