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时提出 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11日上午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对于总结近年来传染病防治经验和重点难点问题,促进传染病防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二审稿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改进传染病预防监管的预警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理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疫情救助体系,强化法治保障措施,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对科学精准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具有深远意义。
在郝平委员看来,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要坚持依法防治,注意与其他法律协调。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传染病防治法中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内容,要注意与行政强制法相协调,明确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对象、原则和条件,确保防治工作依法开展。特别要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隐私权利的保护,注重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和治疗、病原体监测数据的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
段春华委员也关注到了法律衔接问题,他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中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的表述,应与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做好衔接。
“传染病防治具有公共卫生社会治理的属性,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涉及区域、部门、行业、单位、社区等领域,同时也是对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各方责任十分必要。”蒋卓庆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防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表述后,增加“落实统一指挥、各方参与、协同治理、保障监督的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
郝平也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确了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为加强监督管理,建议建立一个多方参与的监督体系,包括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形成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rendajujiao_0913/4029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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