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赋能美丽吴忠建设
文/耿红霞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关乎人居环境改善,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也是展示地方形象的名片。清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保障。
近年来,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立法助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的新模式,制定并严肃监督实施《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美丽吴忠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又将《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于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制度规范,打造了吴忠城乡容貌治理规范的“升级版”。
与时俱进为民立法
“决定修改《条例》,基于我们五年来多次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日常民意调查,是为了充分适应当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新形势与新变化,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形象提升、环境品质优化以及卫生状况改善的新期盼与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学芳表示,这次修改《条例》重在通过立法解决气味扰民、噪音扰民等实际问题,就是为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保证法治统一,也是这次修法的重要考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部分涉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作了新的规定,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条例》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针对性、适用性和操作性,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以及路面和其他市政设施的维护,早市、夜市、临时摊点的合理设置及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明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增设垃圾治理专章,对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作出规定;删除与上位法重复和执法实践中难操作的规定,对原《条例》进行“瘦身”;细化养犬管理措施,修改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金额;将关爱环卫作业人员,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志愿者服务站、休息驿站,为环卫保洁人员提供爱心服务等实践中值得弘扬的做法上升为法规。
修改《条例》的决定通过后,许多市民都十分期待《条例》施行后给城乡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城区居民刘慧说:“就拿城市垃圾的有关规定来说,不仅反映了群众的意愿和期盼,还体现了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的智慧化、系统化程度,直接关系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品质的提升。我相信修改后的《条例》施行后,不仅会带来城市面貌的华丽‘变身’,还有治理思路和治理效率的提档升级,一定会让我们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舒心。”
凝聚共识民主立法
“这次修改要统筹考量治理职责不明晰、环境执法冲突等机制性问题,提升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在立法听证会上,有关专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我认为针对社区养犬问题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条例(修改草案)》意见建议征集座谈会上,群众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
……
坚持立法创新,保证《条例》修改充分体现人民意愿、符合实际治理需求,需要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抽调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修改小组,共同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深入各县(市、区)走访调研,举行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立法协商会,通过《吴忠日报》、“吴忠发布”等平台公开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凝聚各方共识,不断完善修改草案。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马少梅认为:“《条例》修改通过听证会等方式,汇集了相关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群众代表等多方智慧,并且通过媒体向社会群众广而告之、征求意见,拓展了立法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参与度,是全市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民主立法的成功实践。”
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像一条纽带,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广大群众。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立法透明度,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挥1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倾听基层声音、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夯实民意基础,提高立法质量。
青铜峡市裕民街道怡园社区党委副书记韩洪玉说:“通过我们这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居民群众充分表达了自己对修改《条例》的看法和意见,大家感觉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权益通过立法得到了保障,增进了群众对建设美丽吴忠的参与感、认同度,让大家真正感触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真实质感,体会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温度和力量。”
8月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由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单位:吴忠市人大常委会)
原文链接:http://www.nxrd.gov.cn/rdsc/sxqrd/202409/t20240909_919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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