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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以高质量立法为助力“十项行动”提供有力法治“气候”保障

发布时间:2024-09-0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助力“十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部门重点工作和助力“十项行动”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落实,立足部门职能,依法认真履职,通过高质量开展立法、监督和代表等工作,助力“十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8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召开《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为推动《条例》在我市的正确有效实施注入了强大动力。《条例》的出台实施正是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以高质量履职助力“十项行动”在立法工作方面的生动体现。

  围绕助力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条例》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工作,结合农业气候资源区划,优化农业布局,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同时,《条例》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气象灾害救助和抗风险能力。

  围绕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纵深推进行动,《条例》明确指出要加强与京冀两地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沟通协作,健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加强云水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开发利用,推动京津冀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同发展。同时,《条例》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完善与京冀两地等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制,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云水资源区域协同开发利用能力。

  围绕助力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条例》明确指出应当采取措施提升雨水资源的收集利用,推进雨污分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雨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海绵城市建设。《条例》进一步指出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优化空间布局,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城市空间的大气流通,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

  围绕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条例》明确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避免或者减轻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等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采取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等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气候条件,优化气候资源环境。针对我市作为缺水型城市的现状,《条例》增加了雨水综合利用的内容,进一步突出雨水收集作用,对加强雨水在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和城市绿化等方面的利用作了明确规定。

  总之,《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我市气候资源管理体制机制、规范了探测管理、加强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等工作,以法规的制度刚性保障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有序开展,有力助推我市可再生能源开发、云水资源利用、农业和旅游康养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必将为“十项行动”的有效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xwzx/system/2024/09/03/030032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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