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 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2022年5月,秦皇岛市跻身“第二批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为解决雨水资源利用率较低、基础设施存在短板等实际问题,秦皇岛市制定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8月27日,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对该条例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
秦皇岛市人均水资源量少,多年人均水资源总量为537.12立方米,远低于全国的2173立方米。今年,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将《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
《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牵头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部门分工,指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对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作出了系列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和设计环节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海绵城市建设篇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未达标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还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责任。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履行运营维护责任。同时,对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如何确定进行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检查井、雨水管网以及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4/08/29/101370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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