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坚持守正创新,筑牢安全防线 推动核安全核应急工作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8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2024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提高核安全核应急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我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199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守护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我省核安全治理法治化进程。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的出台,我省核安全核应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一是适应新形势、顺应新理念。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核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辩证论述了核能事业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将核安全作为首批“11种安全”之一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要求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督机制。国际上,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安全应急工作提出了多方改进意见。修订《条例》是顺应国际国内核应急理念变化,健全核安全和核应急管理机制的重要体现。

  二是衔接上位法、解决新问题。2017年国家出台《核安全法》,对核安全的方针原则、核设施运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制度、核应急预案制度、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核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原《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条款已经滞后,还有一些条款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随着我省核事业的不断发展,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市存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职责不够清晰、保障不够充分、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也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解决。

  三是总结好经验、固化新制度。我省是全国最早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省份之一,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省核电站事故应急委员会。三十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中,我省按照“重心下沉,属地为主,区域协调,相互支援”的工作思路,开展了很多有益探索,强化区域和属地能力建设等工作实践还受到了上级核应急主管部门的肯定。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将其上升至法规层面,有利于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进我省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24条,不分章节,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对应核安全法,第二条修改了民用核设施的范围,增加了核事故的定义。二是厘清各方职责。第四条要求省政府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划和经费、人员保障,地市政府配合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明确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职责。三是完善部队参与机制。第七条规定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可以提请省政府商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核事故应急演习等工作。

  (二)规范安全监管,预防核事故的发生。一是压实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六条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第九条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取得选址、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的许可后向省核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分析报告。二是完善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及管理要求。第十条规定省政府在重要民用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与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相衔接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明确规划限制区管理要求,规定省、市政府落实管理要求并扶持规划限制区发展的责任,同时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支持规划限制区的发展。三是加强电力保障。第十六条规定电力调度单位应保障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电力需要。

  (三)强化应急管理,减轻核事故的危害。一是提高核事故应急能力。第十三条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核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对场外核事故应急能力进行评估。二是加强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和核事故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库。三是明确核事故应急演习要求。第十七条规定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前,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核动力厂运行后,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四是明确核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第十八条规定了营运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并立即按规定报告的责任,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的报告职责;第十九条规定了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职责要求,并要求做好场内外应急救援的衔接。

  (四)坚持立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主动回应公众关切,《条例》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第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及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明确规定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的具体职责。二是增加辐射监测的内容。第十二条要求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三是明确应急演习要求。第十七条要求演习单位事先做好公众的宣传沟通,组织公众进行隐蔽、撤离等演习。四是增加信息发布的内容。第二十条要求省政府指定的部门将事故处置基本情况、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突出问题及时告知当地公众。五是增加恢复措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受影响地区市政府、营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应急状态终止后采取有效恢复措施。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ggtz/content/post_19920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