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人大协商如何体现民生温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人大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类别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具体实践,能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人大协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时,根据需要在重大决策之前及决策实施过程中,积极开展充分协商,以广泛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的一种重要协商形式。在协商方式上,人大协商主要包括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会议讨论辩论、网络互动、座谈会、民主恳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在协商主体上,人大协商强调各方平等,并由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在协商内容上,人大协商强调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绩于民,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拓展群众路线的广度和深度,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协商效力上,人大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关注少数人的合理诉求,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并及时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科学可行。基于上述特点,人大协商能够在有效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精准回应民生关切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推进民生保障立法,将协商内容依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补齐民生短板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协商的关注重点。当前,人大协商在内容上存在不够丰富、广泛等问题,尤其是那些各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民生事项,尚未完全纳入人大协商的内容中。
因此,应当进一步发挥人大在民生保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项作为协商重点,积极开展民生立法计划项目或相关法规草案的协商。一方面,加强信息公开。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发布立法相关信息,特别是对民生领域的重点法律条款进行内容解读,为公众提出意见建议作出积极引导。另一方面,加强协商互动。各级人大应依法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开展协商,在各协商主体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建立对话、辩论、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立法共识。例如,2023年6月,我国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就该立法草案多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过不断地协商、意见过滤与筛选,最终呈送全国人大讨论决定,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科学决策民生实事,让协商决策真正反映人民意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但在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的局限,存在将人大协商与立法协商简单等同起来的情况,使得在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具体工作中,协商民主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丰富人大协商的形式,如各地广泛开展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呈现了群众“点单”、代表“审单”、政府“领单”、人大“验单”的人大协商新模式。这使得地方各级人大能够通过调查研究,根据人民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生事项作出决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各地比较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提炼、推广。一方面,就协商重点而言,及时将人民群众迫切的民生需求体现在人大决策中,实现人大协商与人民意愿同频共振。另一方面,就协商计划而言,有序推进民生实事项目的逐步落实,既尽力而为,又避免失信于民,通过人大协商,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有效决策,做到决策惠民。
监督落实民生项目,将协商参与惠及全体人民。民生工作的一切成果均要与老百姓见面、对账,容不得半点虚假。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人大监督中来,由“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及时传递民众意见,监督落实民生项目,防止项目运行结果与人民意愿偏差过大。
一方面,在民生项目的制定、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人大协商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实施阶段,综合运用线下的视察调研、线上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征集民意、汇集民智,让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群众知情并参与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严格把好民生事项的落实关。另一方面,在民生项目的成果验收阶段,人大协商要健全监督公开,落实监督法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做到“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得到维护和实现。
强化制度设计,提高协商程序规范化水平。协商民主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在决策过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和协商来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及有效性。通过行使民主权利来保障民生权利,是人大协商体现民生温度的重要方面。但在当前实践中,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还存在制度化不足的问题,人大协商的有序性仍有待提高。
对此,应当通过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制度化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大协商的质效。具体而言,应当持续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对象的选择、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意见的处理、协商结果的运用等,通过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保障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例如,进一步完善以讨论为基础,讨论和辩论相结合的审议制度,做到重大问题有讨论,让协商各方畅所欲言,在争鸣中求共识,避免协商随意化。又如,在征求意见工作中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整理并说明参与协商各方主张、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实施情况和问题,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避免协商表面化,在有序、有效的协商过程中,切实传递人民呼声、汇集人民智慧、增进民生福祉。(张晗)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gongzuoyanjiu_0827/4029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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