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 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骁骏
6月28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获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范骁骏就立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农委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中做了哪些工作?
答: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农业农村部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抓紧开展起草工作。时任主任委员陈锡文担任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组织26个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结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提出法律草案稿,先后三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意见,还征求各省(区、市)人大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到地方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法律草案,2022年12月按计划提请审议。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农委成立后接续工作,杜家毫主任委员高度重视,组织委员会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最新指示要求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落实到相关法律条文中。认真研究分析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抓紧到地方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听取意见。还与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多次与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部沟通,提出完善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法律的继续审议工作,确保法律草案于2024年6月按期审议通过。
问: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哪些法律草案修改相关意见?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有的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提出,在立法中应当体现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委员会在工作中坚守底线,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法律草案中明确规定,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在调研和座谈中,一些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人大代表和妇联的同志反映,农村妇女离婚、丧偶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征地补偿费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关键在于其成员身份不确定。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妇女不因离婚、丧偶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问:农委如何应对立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答: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以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争议,一直是关注的焦点,但各方面意见不一。从法理上看,涉及成员主体资格的确认,应当由人民法院解决,确保权威性、公证性。有的建议考虑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升司法救济效率,可增加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拓宽解决争议的救济途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委员会反复研究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在法律草案中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的行政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部门,都作为解决上述争议的救济渠道。
问: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决策,更好地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把握对立法决策的主导。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全国人大农委起草法律草案,避免久议不决影响立法进程。用一年时间就及时将法律草案提请审议。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委员会多次向常委会党组汇报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并协助常委会党组做好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是把握对立法起草的主导。委员会及时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抓紧开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以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工作小组以委员会办事机构同志为主,工作小组积极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掌握好起草工作进度,确保按期提请审议。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法律草案稿形成后,委员会向31个省(区、市)人大征求意见,向提出议案和建议的19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邀请1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座谈研讨,与各方深入交流,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宫宜希)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mtgz/202408/t20240826_85474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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