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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大常委会:用法治力量保障“放心水”

发布时间:2021-09-1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阜阳市人大常委会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出台条例,有力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5月28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获审查批准。该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阜阳市民高度关注的饮用水安全保护问题有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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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阜阳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市有市级集中式地表水水源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3个;县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5个,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432个,并已全部划定保护区。

     然而,在饮用水安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殖、非法捕捞、垂钓、游泳、农业种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盘香等行为,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阜阳市人大常委会经广泛征集意见,深入调研论证,拟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这一立法项目,报经市委同意后,正式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

  “两审六改” 保障立法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及时就立法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的正确方向。在立法程序上,坚持把握立项、起草、论证、评估、审议的主导权。

     2020年12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从这次会议直到今年4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先后经历了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六次较大修改,“两审六改”的背后,彰显了市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的严谨态度和为民立法的民本情怀。

  聚焦问题 彰显地方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始终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本地特色作为立法重点。

     该条例在多个方面彰显地方特色。条例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机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条例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条例实行严格生态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设置排污口、使用农药、网箱养殖、非法捕捞等行为进行规范。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也体现本地特色,对茨淮新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突出存在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盘香等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信息来源:《江淮法治》杂志2021年第15期

  文/储晓敏)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6310836174326393&strColId=1d6b43284d644594b0b76fba22f1735c&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