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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托育服务法 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原则

发布时间:2024-08-2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至3岁的婴幼儿是社会上“最柔软的群体”,是国家未来经济社会的巨大人力资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幼有所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托育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托育服务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福祉与国家民族的未来,意义重大。托育服务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托育服务法的议案。

  议案指出,婴幼儿由谁照护成为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的最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结构和人们理念转变,传统的隔代照护育儿方式遭遇困境,婴幼儿托育服务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普惠性托育机构数量不足,婴幼儿托育服务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投融资等方面支持政策体系尚不健全,从业队伍不稳定,整体水平良莠不齐,存在多头管理,跨部门综合管理和监管的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等等。

  议案认为,一方面,建立完备的普惠性托育体系能有效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提高人们结婚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另一方面,用最现代化育儿理念给婴幼儿科学、专业、系统的照护,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培养孩子独立、自信的品格。此外,普惠性托育能够将女性从繁重的育儿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社会劳动参与率,缓解家庭收入压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议案建议加快制定托育服务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政府、家庭责任。同时,明确托育机构规划建设的相关内容,规定举办主体以及托育机构设置条件,对托育机构和服务进行逐利性限制。托育服务法应当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原则,根据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创设安全健康适宜的照护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建立与幼儿园科学衔接机制,帮助婴幼儿适应集体生活,做好入园准备。对从业人员作出规定,对托育机构聘用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有犯罪记录、因侵害受过行政处罚、有酗酒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患有精神性疾病等,不得聘用。此外,还应当对管理监督、支持保障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记者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mtgz/202408/t20240821_85414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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