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3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决定,这是该法规自出台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本次修改进一步健全了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总结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创新做法,对提高宁夏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改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同立法等主要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上与上位法相衔接。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总结近年来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将我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制度创新通过修改法规予以固化。”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修改立法程序规定,最鲜明的一个特色是体现了立法过程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将地方立法实践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法定化。
为此,在新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中多处增加了体现民主立法的内容。
新修改的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新修改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
新增的第四十条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和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关键词:制度创新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创新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在本次修改中,将这些创新举措纳入了立法程序。
在新修订的立法程序中,增加了第三十八条内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本次修改还体现了将重质量和讲效率相结合,增加了“遇有紧急情况”可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可交付表决的规定。
关键词:区域协同立法
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适应区域治理和一体化发展需要,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本次修改根据地方立法实践,增加了第四十一条内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记者了解到,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积极探索与相邻省份之间开展协同立法,将围绕腾格里沙漠边缘荒漠化防治情况,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协同立法。
(记者 尚陵彬)
原文链接:http://www.nxrd.gov.cn/rdxw/mtjj/202404/t20240401_854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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