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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益诉讼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18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创造更高水平的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了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二、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询问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在县委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相关活动,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四、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县人民检察院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五、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插手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磋商、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准确认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载明有关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检察建议。

  七、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送达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签收并按期整改和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当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因客观原因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需要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作出处理。

  八、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县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适时跟进掌握检察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对逾期不回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等情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

  十、行政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可以在鉴定评估、政策解读等方面为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专业支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或者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妨碍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等渠道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sxrd/202408/t20240815_85390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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