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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情润红土启新程 法泽老区续华章 ——《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一部饱含深情的条例

  自古以来,江西素有“文章节义之邦,白鹤鱼米之国”之美称。近代以来,江西这片红土圣地,为革命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在全省100个县(市、区)中,分布有革命根据地的县(市、区)就有85个。

  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革命老区始终念兹在兹,三次悉心指导、温暖关怀,凝聚着总书记对赣鄱儿女的无限牵挂,对江西发展的特殊关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饮水思源,不要忘了革命先烈,不要忘了党的初心和使命,不要忘了我们的革命理想、革命宗旨,不要忘了我们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父老乡亲们。

  抓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是党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4500多万赣鄱儿女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温暖。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一系列重磅文件的相继出台,一大批重点项目的相继落地,为我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供了战略指引和有力支持。

  近年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革命老区经济发展实现了大步跨越、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生活得到了显著提升。为了回应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更好地支持和保障我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条例凝聚了对革命老区的关心关爱,将国家和省委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文件精神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

  一部特色鲜明的条例

  坚持政治引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让老区人民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条例的制定,不仅是一项法治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修改和审议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紧扣时代主题。党的二十大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系统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条例规定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这是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回应、顺应时代关切和实践要求,凸显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聚焦示范任务。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提出的新目标要求。条例紧扣这一目标任务,积极探索中国式现代化老区建设新路径,在试点示范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在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

  强化前瞻谋划。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力求提升促进措施的针对性、保障措施的适用性,并作了一些前瞻性的规定。如,针对我省绿色生态的重大优势,条例规定要推进产业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为我省革命老区绿色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的指引。

  突出红色传承。红色是革命老区最鲜明的底色,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既是革命老区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力量源泉。聚焦红色基因传承,条例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将红色经典、革命故事纳入中小学教育活动和干部培训活动等方面,着力弘扬红色精神、留住红色记忆、擦亮红色名片。

  一部内容丰富的条例

  条例共九章四十二条,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绿色转型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红色基因传承等方面全方位、一体化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一)立足当前,夯实基础

  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比较薄弱,是制约我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主要短板。当前,我省革命老区不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起步晚、欠账多,与关联产业融合联动发展不足,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领域仍有短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先导性、支撑性工程,明确要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有关规划和计划,倾斜支持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条例规定要统筹协调省属高等学校通过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高考招生予以倾斜;要促进革命老区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务队伍建设;要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要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加快发展,绿色转型

  产业是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基础,我省革命老区产业层次仍然较低、规模较小、核心竞争力不强,城乡二元经济、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破解这些难题,条例从支持创新、协调、绿色发展等方面来增强我省革命老区发展动力和活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要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同时,条例从产业融合发展出发,分别对革命老区一二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支持。城乡协调发展是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内在要求,条例从乡村振兴、农业发展、村庄规划管理等方面,对城乡融合发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我省革命老区生态资源丰富,条例从支持革命老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入手,推动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申报创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推进革命老区绿色低碳发展,逐步加大革命老区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促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从而推动革命老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

  (三)赓续红色,凝聚力量

  革命老区承载着革命传统,铭刻着红色故事,延续着红色血脉,凝聚着红色思想。条例坚持把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作为凝聚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精神力量。条例规定要加大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的保护修缮力度,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支持和保障对红色文化的研究、教育和宣传,创设红色教育品牌,鼓励开展红色故事宣讲、红色文化传播,加强红色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开发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广红色旅游产品。

  (四)完善机制,着眼长远

  革命老区的振兴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条例从多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扶持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条例规定要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支持大学生、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革命老区就业创业;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医疗服务等方面,对长期在革命老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倾斜。二是给予资金优待支持。条例规定要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财政稳定投入机制,统筹运用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强革命老区发展;政府性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等优惠。三是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条例规定要健全革命老区区域合作机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湘赣边区域、闽浙赣苏区等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西经济区、长株潭都市圈建设。四是健全评估和激励机制。条例规定要定期评估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出台后,沐浴着浩荡春风的红土地,必将乘着法治的风帆,再次续写英雄伟绩,谱写奋进鸿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何飞供稿)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3/07/03/020131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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