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护好“水缸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发布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九江,因水而名、因水而兴,河湖众多、水网密布,境内水域面积达3300多平方公里,全市目前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50多个。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稳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日益增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2022年7月2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条例》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确保护范围 划分主体责任

  九江市的饮用水水源绝大部分为地表水,少量地下水源也正在逐步退出,并且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具有特殊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不尽相同。对于广大偏远农村地区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于数量多、规模小,建设和保护管理都是因地制宜,不宜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因此,为了增强条例的针对性,明确本条例仅适用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同时,将备用、应急和规划水源一并纳入适用范围,相同措施、同等对待。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考核评价、建立制度、经费保障等职责,乡镇(街道)则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做好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河长、湖长、林长做好水源保护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 完善长效机制

  条例重点构建了保护区制度,将保护区划分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必要时设置准保护区,并明确了划定的具体程序。针对不同分区,通过列举禁止行为的方式,明确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一级保护区内,除了适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以及一般性的禁止行为,还禁止停靠船舶、游泳、垂钓、网箱养殖等行为,形成一级严于一级的递进式保护。

  为建立和巩固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条例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巡查、水源安全评估、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等制度。同时,为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求,考虑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复杂性,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为公益诉讼依法提供支持。

  细化周边环境 区域协同保护

  针对周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运输、农业面源污染、上游水质等方面问题,条例分别对道路截污收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限制农业种植养殖、水质达标出界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在保护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员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证需要上下游地区的充分协作,对于跨越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等,以河流交界断面为分界线,上游地区应当注意水源防护,以保障下游地区的水质稳定达标,下游地区发现出界水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告知上游地区政府,由上游地区政府采取措施,使出界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规范应急处置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方案),供水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配备救援物资设备,发生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水源安全。更重要的是,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必须建设备用或者应急水源,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为保障法规的严肃性和遵守执行,条例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不同区域,严格根据上位法规定,分别对破坏保护设施、违法运输危化品、违反禁止性规定、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依法履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条例》从立法层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着力解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的热切期盼,通过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充分保障全市人民“水缸子”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九江市人大王宁供稿)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3/07/19/0201530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